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14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工人,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被佛冈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上淘宝网购买了射钉枪、管套、射钉弹膛体、活塞杆击针钉管、玻珠等配件,利用切割机、扳手、螺丝刀等工具,自行制造了一支可以击发的枪支,并将枪支藏于于其位于佛冈县**镇**村委**村**号的家中。2020年5月20日,佛冈县公安局民警将李某甲抓获归案,并在其位于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村**号的家中起获枪形物品一支以及弹形物品21发。经鉴定:起获的枪形物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21发弹形物属于自制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制枪支一支,自制枪弹21发;2.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晋钊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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