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1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黄岩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甲从京东等网络商城分别购买改造的射钉枪和无缝钢管,并按照网上视频教程将其组合。2020年7月8日12时许,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路**号工厂、夏良村大圹一横巷一号旁一仓库内查获了上述射钉枪和无缝钢管。经鉴定,该组合枪型物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黑色改造射钉枪、无缝钢管等物证;
2.被告人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购买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5.勘验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伟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八张
3.缴获的黑色改造射钉枪1把、无缝钢管4条,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销毁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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