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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79********,侗族,小学文化,建筑装修工人,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乡**村荷**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十多年前在购物网上购买了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射钉枪,用于房屋装修。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该枪使用不方便,便将该枪弃于家中。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欲改装该枪用于打鸟,于是在购物网上购买改装射钉枪的五件套;在枪口焊接一根钢管,将枪管加长;在加长的枪管上安装了一个木制枪托;又在钢管尾部加装了一个辅助瞄准装置;在触发活动部位开一个缺口,使该枪不用接触被射击物就能击发;同时将生锈的螺丝更换。改装完毕后,李某甲将该枪放置于其弟李某丙家中。2020年9月18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在李某丙家中将该枪查获,并将李某甲传唤到案。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李某甲制造的枪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物证照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购买射钉枪配件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祖南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77517****;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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