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96********,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家住台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李某甲为了防范野生动物侵害其养殖场家禽,遂想自制一支枪。李某甲通过网上视频学会枪支制造后,在凯里市购买了一把射钉枪、一盒空爆弹和一根1米长的无缝钢管,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个红外线瞄准器和射钉枪手柄。制造枪支零件购齐后,2019年11月底,李某甲在家中用切割机、电焊机加工组装制作完成。李某甲制作好枪支后用原先已购买的钢珠作子弹、用空爆弹引爆击发在山林野外试枪打猎,之后并在其养殖场用该自制枪支打死几只野猫。
公安机关追踪到李某甲网上购买的物品疑似用于枪支制造,2020年9月1日,公安机关到李某甲家中搜查,查获李某甲自制长1.12米枪支一把,钢珠741粒。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射钉枪为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勃瑞制造BR-007”射钉器改制而成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等物证图片;2.受案登记表、李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小平
检察官助理 潘丽萍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台江县**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5902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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