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6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市北碚区**工程部主管,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幢。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从网上购买南山牌射钉枪2支、坤尚宝马X7射钉枪1支和无缝钢管1根后,在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员工宿舍内,使用锉刀和锯条等工具对坤尚射钉枪进行改装,并将无缝钢管加工后安装于该射钉枪内,非法制造出火药枪1支,制造完成后将上述枪支藏匿于其位于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幢的家中。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民警从被告人李某甲家中查获南山牌射钉枪2支、火药枪1支以及锉刀、锯条各1把。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坤尚宝马X7枪支疑似物,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前装填式),认定为枪支,具备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枪支、锉刀、锯条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物流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枪)[2019]641号鉴定文书;
6.辨认、指认等笔录;
7.网上改装枪支的成品图片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继红
检察官助理:董成帅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3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枪支扣押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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