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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52********,汉族,小学文化,辽宁省**县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吉林省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8日被吉林省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10月份与洮南市**镇**村签订了两份林地承包合同,承包了两块林地,第一块位于**村**屯东头,面积0.2751公顷;第二块位于**村**屯东北1500米处,面积0.5573公顷。被告人李某甲并未按照合同规定种植林木,而是将两块林地以耕地形式承包给了黄某某和肖某某,并且在收到还林通知后仍未还林。经洮南市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李某甲改变林地用途共计0.8324公顷(合12.486亩)。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已全部还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乙、肖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资源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院印)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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