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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59********,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办事处**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5月20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和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到开远市**办事处**村委会**村小组(小地名:标杆坡)分两次擅自开垦林地先用于栽种橘子,后又改种桉树,桉树被霜雪冻死后于2016年又开出来改变林地用途栽种包谷,调查中,李某甲对擅自开垦改变林地用途是违法犯罪行为有了认识提高,并于2019年7月中间开始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种植桉树5000余株。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包谷的林地为防护林,面积为16.24亩。

被告人李某甲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十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萍

检察官助理:刘淑琴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开远市**办事处**村委会**村**号,联系方式:1338873****;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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