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小区。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05月20日被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3月,巴林右旗大板镇的李某乙在位于巴林右旗**镇**村**组自己的林地内办理皆伐手续后采伐了林地内的杨树,李某乙的妻子李某甲在李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8年05月在该块林地内种植了农作物葵花,经巴林右旗林业局鉴定:李某甲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面积为129.2亩,林地内种植农作物地块的原有植被已被严重毁坏,该地块已改变为耕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林权证等;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4张;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开垦林地面积129.2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李某甲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杰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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