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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63********,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住中牟县**镇**村**号,中牟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因故意伤害,于2018年10月2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200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中牟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6日由中牟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承包的国有中牟县林场北林区土地和李寺庄村土地挖成鱼池。经鉴定:李某甲非法占用林地面积90.9亩,开挖鱼池及取土,造成林地严重毁坏。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未对破坏的林地进行恢复。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0月21日主动到中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吴某甲、韩某甲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金玲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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