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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随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2019〕10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现住随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9日至6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7日至7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找到邹某甲等人合伙准备在位于随县**镇**湾与**村交界处的**山场建设养牛场。同年6月份左右,李某甲出资120余万元陆续从**村**组的村民陈某某、杨某某、祁某某等人的手中流转承包**堰位置的山场约75亩。同年7月,李某甲注册成立随县***养殖专业合作社并任法定代表人,后以该合作社名义申请临时用地。同年10月25日,随县林业局下发随县林地审字[2013]67号《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李某甲临时占用**堰山场林地1.983公顷用于养殖,使用期限自2013年10月25日至2015年10月24日,并明确“逾期需继续使用,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并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李某甲在明知其临时占用林地手续的四至位置及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超出随县林业局许可临时占用林地面积范围使用挖掘机采取“挖高垫低”的方式对承包的山场进行开挖、垫土,平整场地准备建设养牛场相关设施,造成其占用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李某甲平整好场地后因资金链断裂暂停建设,在临时占用林地手续到期后亦未再申办相关用地手续。期间,高某某在李某甲平整的地块上堆放两处废弃石粉淤泥,至今未清理。

2018年11月20日,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随县扫黑办移交本案线索,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经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经随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调查后认定,随县**镇**村李某甲占用林地总面积为3.0452公顷(45.678亩)。按2013年林地数据库地类划分:1-1、2-2、4号小班均为宜林地,面积共计1.9253公顷,1-2、2-1、3号小班均为有林地,面积共计1.1199公顷。按现状分:1-1、1-2、2-1、2-2号小班面积共计0.8969公顷,已造林,但由于未完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苗木保存率、长势未达到有林地标准;3、4号小班面积2.1483公顷,未完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未造林。其中已办临时用地手续面积中有1.0018公顷(15.027亩)与2-2、2-1、3号、4号小班部分面积与重合,分别为有林地0.1305公顷(1.9575亩),宜林地0.8713公顷(13.0695亩)。

被告人李某甲分别于2018年12月12日、2019年5月20日两次对其占用的林地进行补植林木,但成活率不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随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被告人李某甲的到案经过、李某甲户籍信息、随县林业局万和林业管理站出具的证明、《李某甲占用林地补种树木验收笔录》、管理台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缴款书、《临时使用林地审核通知书》、李某甲补植复绿现场照片4张、李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照片16张等书证;2.证人邹某乙、陈某某、祁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随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随县**镇**村李某甲占用林地现场调查报告》、小班调查表、《关于李某甲占用林地勘察报告的补充情况说明》等鉴定意见;4.随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3.0452公顷(45.678亩),改变被占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严重毁坏,破坏了环境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传唤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念念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随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727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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