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街道**村**组,现住江口县**街道**路坝上,原江口县凯德街道**村**砂石矿合伙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由江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8日至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曾某某等人共投资140万元成立江口县**街道**村**砂石场,被告人李某甲负责安全生产,李某乙负责现场管理及打砂,曾某某负责采购及爆破,其余股东未参与砂矿日常管理。2015年2月2日,江口县**街道**村**砂石场因非法占用农用地1.6亩被江口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曾向江口县林业局咨询过林地占地审批手续的问题,期间该砂场也未停止采砂作业。
2016年上半年,李某乙等人所持股权转让给他人。至此被告人李某甲持砂场35%股份并成为龙回砂石场实际负责人。并于2018年6月27日,将龙回砂石场营业执照法人变更为李某甲。
被告人李跃某甲成为砂场法人后,全面负责砂场的管理运营,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江口县**镇**村**砂石场在未取得林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继续扩大规模开采。2020年6月10日,依法聘请贵州**设计有限公司对江口县双江镇**村**砂石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进行鉴定,经对现场进行勘查及测量,鉴定意见为江口县**街道**村**砂石场占用江口县**街道**村**组尖山林地面积共计2.94公顷(44.1亩),其中2016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责任主体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占用林地为2.63公顷(39.4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及照片、到案经过、龙回砂石场营业执照、荒山租赁协议等;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万某某、李某丁、曾某某、腾某某、颜某某、张某某、梅某某、李某戊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水县兴林林业司法鉴定所遵习林鉴字第(2018)JDYJ015司法鉴定意见;贵州**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39.45亩,用于砂石开采,改变了林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诚意,系坦白,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其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海堂
检察官助理 吴江湖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家住江口县**街道**路坝上,电话1398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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