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63********,汉族,初中文化,五常市**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2019年 4月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甲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五常市山河镇永胜村基本农田23715平方米用于修建五常市**合作社水泥晾晒场、地秤工作间、门卫房等非农业生产。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4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卷宗等;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基本农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修丽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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