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棱检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李胖小子,男,农民,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住**镇**村**组。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绥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绥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春李某甲私自用自家的约翰迪尔484旋耕机,将位于绥棱县林升村南5公里(三吉台林场辖区)6处林地上的野草旋掉(部分地块3-4公分的小树被旋掉),用旋平林地的方式把上述林地开垦成农用地,2017年至2018年采用平播的方式耕种了二年黄豆,2019年产承包给泥尔河开荒点的刘长中耕种黄豆。2019年经卫星判图发现。受绥棱县森林公安局委托,佳木斯市**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出具了佳兴盛(2019)林司鉴字7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确定李某甲在绥棱县四海店镇宝山村东南5公里(三吉台林场17林班3、6小班)处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的总面积47.34亩;因开垦林地对原有树木植被造成严重毁坏,因此达到严重毁坏程度。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诺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绥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海涛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承诺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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