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504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苏木**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06月13日被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左右,被告人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乙、母亲赵某某从巴林右旗**牛场承包了位于巴林右旗**苏木**村**组后6亩左右股份造林地。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乙、母亲赵某某又承包了同村尤洪深的40亩左右的林地(承包具体时间不详)。2007年李某甲父亲李某乙去世, 2011 年李某甲母亲赵某某患脑出血后,赵某某把这两块林地交给李某甲经营管理,由于连年干旱导致林地的杨树全部枯死。2017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杨东杰将其中20亩左右林地翻扣之后,用自己的四轮车种植了农作物谷子。2018年6月初,被告人李某甲雇人在这块林地内种植了农作物西瓜。经巴林右旗林业局鉴定:李某甲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西瓜的面积为2l.01亩,林地内种植农作物地块的原有植被己被严重毁坏,该地块现已改变为耕地。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在涉案林地内栽植了杨树,恢复了林地植被。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涉案地块涉及林地20.8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办案说明、证明等;2、证人武某某、杨某某、尤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4张;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开垦林地面积20.83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在涉案林地内栽植了杨树,恢复了林地植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李某甲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杰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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