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19〕41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51965********,汉族,小学农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7日由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执行。2019年11月1日本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保候审,同日由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承包李某乙位于**镇**村农建营屯西“两荒”地,随后,李某甲将林地开垦成耕地,改变林地的性质,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2013年-2018年开垦农田占用林地面积2.43公顷,合计82.29亩。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8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协议书等;
2.证人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修丽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