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0********,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社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被告人李某甲租用临泉县**镇**行政村村民的耕地,在**镇北头328省道东侧建设沙场。2009至2012年间,李某甲采用铺垫细沙浇水的方式,持续硬化耕地,并在硬化的耕地上面经营沙场。经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李某甲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面积5586.94平方米,合8.3804亩(为基本农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李某乙、常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田,造成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尹小燕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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