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Z1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农场**小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102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3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日、自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年底,被告人李某甲等人成立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被告人李某甲以**公司名义与**农场公司(**农场公司前身)进行商谈合作,准备利用**农场**分场海榆中线公路G223国道北侧原**农场**公司的一块86亩多宗地,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小区,后改名为**小区),用地符合《万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3年修改)和《**镇及**农场**分场总体规划》。双方商定,由**分公司负责对农户进行土地测量、确权、回收土地,被告人李某甲出资赔偿被征收农户的土地,土地落户到李某甲的名下后开发。之后,李某甲与早已承包上述宗地的农户签订土地转包协议,并出资向农户支付了转包金和青苗补偿费。2012年12月,**农场分别向万宁市国土局和住建局报送了《关于出具支持**项目用地农转用意见的申请》和《关于**地产项目的规划选址申请》。万宁市住建局和国土局均要求该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建设。其间,**农场就该公司与**公司合作开发**项目问题向海南省农垦总局请示,但该局对该项目一直没有批准立项。

自2013年1月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某甲在**项目未获得批准立项、未办理土地农转用手续、未报建、为取得房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上述土地上硬化路面,建设楼房对外出售。其间,被告人李某甲授意符某某于2017年7月1日与**农场公司签订一份《内部土地承包合同书》,总承包面积43.9亩。在建设期间,**农场、万宁市住建、国土等多个单位和部门多次派员到场制止施工,但均未能有效制止。

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李某甲在万宁市**农场   建设**酒店项目,未经办理农转用土地手续及报建的情况下,建设楼房2栋,硬化路面等。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建设**小区非法占地面积56.33亩,其中农用地38.55亩,破坏程度为中度破坏;被告人李某甲建设**酒店项目,非法占地3.27亩,其中农用地为1.56亩,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向万宁市公安局南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成立**公司的相关书证、海南农垦合作开发土地合同书、《**农场关于**分场“**”项目的情况汇报》、《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地产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国营**农场“**”项目用地意见的复函》、《国营**农场关于出具支持“**”项目用地农转非意见的请示》、公文呈批单、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协助出具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施工报建情况的复函、万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符某某等3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有关情况的函、万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符某某涉嫌犯罪的非法转让倒卖和占用农用地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通知、万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利用现状有关情况的说明、**分公司关于李某甲违法建设“**酒店公寓”的情况说明及土地转让协议、****保护区管理站对面符某某楼房占用林地情况技术调查意见书等;

    2.证人证言:许某某、符某甲、林某甲、陈某某、吴某甲、冯某某、唐某某、吴某乙、李某乙、符某乙、苏某某、庄某某、林某乙、王某某、高某某、卓某某、符某丙、李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三份;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园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农用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园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释

检察官助理:邱良能

2020年6月24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