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蓝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李某乙等人与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取得了蓝山县**镇**村**山场林地的使用权。2020年3月,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甲决定并雇请铲车等到现场推地,兴建猪舍,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蓝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蓝山县**镇**村**山场占用并毁坏林地总面积1.89公顷(28.35亩、18900平方米),原地类为灌木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调查意见书;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4.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文锋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在蓝山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397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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