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2197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8年9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犯罪,于2019年10月23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至2015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已判刑)通过业务经理、杜某某、史某某、李某丙等人,以南阳永盛昌商贸有限公司为借款人,河南省远洋集团南阳高新分公司为保证人,以做进出口汽车贸易及土地开发等名义,承诺支付月1.5%至2.7%不等的利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后期因资金链断裂,李某乙无法向集资户偿还本金及利息。经审计,截止2016年4月份,集资总金额8568.90万元,已偿还集资户4634.90万元,损失审定金额为2811.2188万元(已登记166人),后工作专班追回580万元,损失金额2231.218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证人李某乙、杜守越、陆贵汉、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审计报告;4.人口基本信息表,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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