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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0********,汉族,大专文化,原湖南**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现住湖南省华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3月1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7月4日,2019年8月23日至9月23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5月25日至6月8日,2019年8月10日至8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润汇通”)成立于2013年1月24日,原名湖南**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4日变更为现名,公司注册资金一亿元,法定代表人邹某某。湘润汇通经湖南省金融办批复取得融资性担保许可,经营范围为保函贷款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该公司于2014年12月成立湘润汇通衡阳分公司。李某丙(已判刑)系湘润汇通的实际控制人和湘润汇通衡阳分公司的负责人,肖某某(已判刑)系湘润汇通副总经理,被告人李某甲系肖某某管理下的业务经理。

2014年以来,湘润汇通在长沙、衡阳两地开展民间融资担保业务,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融资款项到期后,项目公司和湘润汇通无力归还。为还本付息,自2015年1月以来,李某丙采取借融资项目公司的名义或虚构融资项目,伪造融资项目的抵押物资料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以湘润汇通对融资项目融资担保的方式,在衡阳市各融资平台与社会不特定人群签订四方合同、三方合同进行非法集资。肖某某明知湘润汇通借为项目融资担保为名,实际分流使用大部分融资款项的情况下,仍为湘润汇通引进项目公司进行融资。李某甲作为肖某某管理下的业务经理,其按照肖某某的安排,明知肖某某引进的项目公司抵押物不够,仍然制作虚假抵押物资料对外融资。李某甲参与制作虚假抵押物资料进行融资的项目有湖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湖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四家公司,融资总额2124.6万元,案发前已归还807万元。

2018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将李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会计电子记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骆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甲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会昌

肖媛丽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7312****。

案卷材料5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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