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3321966********,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乡**村。2018年10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被告人李某甲作为河北中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赞皇分公司代办员,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在赞皇县范围内,为河北中茂赞皇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09万元,不能兑付。

2、2014年被告人李某甲作为三地农合社代办员,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在赞皇县范围内,为三地农合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8万元,其中11.625万元不能兑付。

被告人李某甲在赞皇县范围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5.89万元,有40.742万元不能兑付。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了集资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周某某、曹某某等六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赞皇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关于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吸收数额认定的说明、被告人李某甲为河北中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赞皇分公司和三地农合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明细表;

2、集资人孔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段某某、周某某等二十六人的报案证明材料及集资收款单据;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赞皇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到案证明、赞皇县公安局清河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及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博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村;

2、公安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