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82********,汉族,小学文化,系江苏**养老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总监,住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3月25日决定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0日,本案依法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以来,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设立江苏**养老股份有限公司(下述简称“江苏**公司”),并在南京市设立多家分公司,以公司养老基地项目需要融资为名,通过业务员发宣传单、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销售会员消费卡、签订借款合同等形式,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
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江苏**公司**分公司总监期间,采取上述方式,其本人及管理的业务团队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买会员消费卡合同书、借款合同、银行账目流水、企业设立登记资料、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文某某、郭某某、焦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时某某、徐某某、许某某、李某乙、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 东
检察官助理 孙雪雪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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