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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刑诉〔2018〕23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52********,汉族,小学文化,任河间市**厂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住河间市**镇**路**家属楼(出生地:河间市**镇)。2017年1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0月6日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0月11日由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在未经有关部门允许的情况下,以扩大生产为名,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由张某某(在逃)经营的石家庄**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间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某甲与他人于2010年11月17日成立,实际由其本人出资,李某乙、高某某<以上二人在逃>负责日常业务办理)、孙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丙、宁某某(以上二人在逃)等人在河间市、任丘市、石家庄市等地宣传,并组织群众到河间市**厂(1991年1月28日成立,李某甲占股份16.64%)、河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间市**厂占股份49%)等企业参观,以河间市**厂、河间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及李某甲本人名义,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协议》等方式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偿还其经营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支付存款人本金及利息、联系投资等。后李某甲在其联系的所有投资项目均失败或没有实质性进展、河间市**厂停产的情况下,其为偿还存款本金及利息,继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2016年1月,李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8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895亿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信息、借款合同、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丁、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牛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犯孙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河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河公(技)鉴【痕检】字[2016]3号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承诺高额利息,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雨昕

                       2018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十五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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