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43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 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7********,汉族,初中文化,原**电子商务公司临海区域代理,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汪某甲等人(均已诉)注册成立了浙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以此为依托建立“**易购”电子商务平台,打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幌子,以“消费返利”经营为手段,以“300天日均返还商户全额保证金、相应赠送会员对应商户保证金3倍消费积分”为诱饵,采用多种公开方式向社会宣传推广,并通过各地的区域代理商蛊惑商家加盟平台,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设立资金池。该公司平台持续采用“借新还旧”方式兑付加盟商户的保证金、货款积分、区域代理商报酬,未将资金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截止案发,汪某甲等人通过“**易购”平台累计非法集资117亿余元人民币(下币同)。

2015年7月左右,被告人李某甲经人介绍加入“**易购”平台成为会员,后其在了解平台经营模式并前往**公司考察学习后,为获取保证金9.375%的高额报酬,与**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合同成为临海区域代理商。被告人李某甲按照上述公司平台惯用的方式,亲自或发展下属业务员到临海各地发展商户加盟,至案发,其在临海范围内共发展了260多家加盟商(实际做加盟商活动的有180家左右),为平台非法集资累计达770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甲从中实际非法获利150余万元,其将100多万元用于支付下属业务员的提成等。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合同书、会计审核报告及其统计表、接受证据清单、银行明细账、账本;

2、证人证言:唐某某、王某甲、李某乙、林某甲、郑某甲、单某甲、周某甲、杨某甲、黄某甲、彭某甲、陈某丁、朱某某、单某甲、王某乙、陈某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罗某某、杨某丙、林某乙、杨某乙、张某某、王某丁、朱某某、许某某、黄某乙、金某甲、金某丁、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金某甲、王某己、葛某某、李某戊、毛某某、崔某丙、蔡某某、李某己、金某乙、李某庚、王某庚、李某辛、卜某某、李某壬、李某癸、郑某乙、林某丁、李某丁、叶某某、徐某甲、谢某某、吴某某、林某戊、王某辛、卢某某、周某乙、王某壬、屈某甲、马某某、王某癸、芦某某、陈某丁、戴某某、张某丁、王某子、舒某某、尤某某、郭某某、娄某某、陶某某、王某丑、屈某乙、金某丙、周某丙、何某某、彭某乙、金某丁、单某乙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犯汪某甲、徐某乙的某某和辩解;

4、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韩杰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卷宗十二册,账本一册,卷外材料四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