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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未检刑诉〔2018〕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身份证号码:44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我院于2018年10月2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8日17时许,谭某某(另案)和被告人李某甲在茂名市茂南区**路**水会门口遇到了欠其钱的陈某某,谭某某为追讨债务,便拦截下陈某某,用手打陈某某面部、头部。随后李某乙(另案)来到现场看管陈某某。到了21时许,谭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将陈某某带至**路**村**号谭某某家进行看管,并让陈某某打电话联系家人帮其还钱。在这过程中,谭某某用手殴打陈某某面部、头部,李某乙、李某甲协助看管陈某某。直至凌晨12时,谭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将陈某某带到**啤酒城。凌晨1时许,民警接报在**啤酒城将谭某某、李某乙、李某甲抓获,将陈某某解救。经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李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华丹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三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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