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公诉刑诉〔2018〕17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81992********,哈尼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云南省普洱市人,住普洱市**乡**村**委**社**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为让孙某某加入传销组织,伙同李某乙(已判决)指使何某某、钱某某、吕某某(均已判决)、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11日期间,在天津市武清区**镇**村某出租房内,采用限制通信、贴身看管等方式,非法限制孙某某人身自由。
被告人李某甲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2.辨认笔录;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萌
2018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30页;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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