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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拘禁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6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经济纠纷,纠集邱某某、黄某某、马某某(均己判刑)、任某某、王某某(均另处理)等人到广州市番禺区**街**村**公司,合力抓住被害人李某乙的手脚强行将其抬上停在附近接应的一辆小汽车上,并用皮带绑着被害人李某乙的手脚,在车内要求被害人赔钱,并对被害人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被害人李某乙通过其微信(qt24******,绑定平安银行卡)分4次共转账了人民币38400元至对方户名叫“陈某某”的账号。2019年11月25日22时许,邱某某、黄某某、马某某等人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路**工业区**号抓获,被害人李某乙被解救。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到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纠集同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庆光

检察官助理:彭素填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卷1册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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