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任某某(另案处理)以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李某乙骗至南昌县奥林匹克花园一处“1040阳光工程”传销窝点,后与被告人李某甲、卢某某(另案处理)一起采取看守、跟随的方式限制李某乙人身自由。2018年12月1日上午,李某乙被民警解救,任某某被当场抓获。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邓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邓英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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