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非法拘禁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道办事处****组。2012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12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山阳县公安局治安调解;2016年1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山阳县公安局治安调解;2016年7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山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6年8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山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17年8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山阳县公安局治安调解;2018年1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山阳县公安局治安调解;2018年8月9日因损毁财物被山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3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山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山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办案期限15日,同年4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月26日补查完毕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5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在逃)在山阳县**街**院内向王某乙讨要欠款,王某乙请求王某甲宽限几天,遭到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的殴打,后王某甲指示李某甲将王某乙带至山阳县**街**酒店内看管至次日9时左右离开,持续长达13个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举报信、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丙、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帮助他人索要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婕

检察官助理:张 玲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1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