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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拘禁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公诉刑诉〔2018〕1432号

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某乙、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7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方城县博望镇柳某某村北焦庄120号。因被上网追逃,于2018年8月2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9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8年9月20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5日21时至12月6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纠集他人,将被害人曹红学拘禁至郑州市黄河路静文书苑酒店603房间,要求其归还欠款,期间李某甲指使他人对曹红学进行殴打、辱骂,迫使曹红学写了一张某某万元的借条。经鉴定,曹红学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曹红学的陈述;3、证人史天照、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诊断证明、宾馆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辱骂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彬

代理检察员:黄淦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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