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56********,汉族,半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非法持有枪支,于2018年12月1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被告人李某甲在桂阳县**乡**圩以3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把长鸟铳,用于自己打猎,后一直将该鸟铳私藏于自己家中。2018年12月10日,桂阳县公安局舂陵江派出所民警在桂阳县**镇**村**组李某甲家老房子二楼查获了该把鸟铳。经鉴定,该长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桂阳县**镇**村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查获的枪支;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洪方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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