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61964********,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村委会****。因本案,于2020年07月16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8月28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案由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0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易门**乡**人饮水管道被损坏,2020年6月22日,易门县公安局十街派出所传唤被告人李某甲调查,在询问时被告人李某甲交待自己有一支枪藏在家中,枪是20多年前在**村子背后山上用120元跟一来打猎的人买的。后民警在李某甲家中进堂屋门右边第一间卧室查获可疑枪支一支、钢珠240个、火雷管10枚、铜炮24个、黑火药一盒,民警对查获的可疑枪支、钢珠、雷管和黑火药当场扣押。经玉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持有的可疑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经称量黑火药重100克。扣押的枪支、钢珠、雷管和黑火药已经移交易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5.称量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到案,如实交待非法持有枪支,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兴贵

检察官助理:朱芳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