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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案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7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网上买了一把射钉枪,后又在网上购买了无缝枪管、瞄准镜、枪托等部件对射钉枪进行改装。改装完成后,因枪管太粗、瞄准镜松动,在2019年其母亲过生日的时候又拿射钉枪给李某乙帮忙改装,但遭李某乙拒绝,后射钉枪就一直丢在李某乙家。2020年5月17日在李某甲带领下,民警在鲁甸县**镇**街**号李某乙家院坝内木柴堆上查获该改装射钉枪。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改制枪支,具有致伤力,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改装射钉枪1支;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改装射钉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勇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详见随案移送的案件材料。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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