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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镇**村**庄组**号,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小区**栋。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甲分别从他人手中及淘宝网购买枪身、钢管、扳机、瞄准镜等气枪配件,组装了一把“狗子”气枪和“快排”气枪用于打鱼和打麻雀。后因害怕被查,李某甲将枪身及部分配件分别藏于自己的居住地、岳父母家及父母家中。经依法鉴定,被告人李某甲持有的两个枪型物体均属于枪支。

2020年7月15日,侦查人员在安徽省来安县**镇**村**庄组李某甲父亲李某乙家中查扣气枪气瓶一个以及枪支配件若干;在滁州市**镇**庄付某某家中查扣“秃鹰”枪身一支,瞄准镜一个、130发子弹;在滁州市南谯区**镇**庄李某甲家中查扣快排气枪一支。

2020年7月15日,民警电话通知李某甲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4.枪支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经电话通知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婷婷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小区**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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