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41975********,内蒙古林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镇**村**组。无前科。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冬季,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父亲李某乙处取走一支双管猎枪,后将猎枪藏匿于其住宅内废弃农用车的驾驶厢内。2019年12月14日,林西县公安局接到被告人李某甲之子李某丙举报,遂到被告人李某甲住宅将该猎枪依法扣押。2019年12月18日经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持有的双管猎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散弹的制式民用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李某丙、皮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巍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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