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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25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李小二),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011975********,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林场职工,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街**委**组**小区**号楼**楼**室。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秋天,被告人李某甲在黑河市爱辉区**林场其姐夫岳某某(2004年因车祸去世)家中,岳某某将其自行改装的枪支1支和多发枪弹送给李某甲,李某甲将枪支藏匿在位于黑河市爱辉区文化街**小区**号楼**号楼**室家中的主卧室双人床下储物柜中,将枪弹158发藏匿在次卧室衣柜顶部口香糖盒中。经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疑似气枪改制火药动力发射弹丸枪支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检材20190462-J01为自制5.6毫米小口径枪弹,认定为非军用枪弹,共150发。

经侦查,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李某甲持有的疑似气枪改制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1支照片。

2.书证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证明,抓捕及破案经过,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枪支交接单,说明材料等。

3.证人马某某、李某乙、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6.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磊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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