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街**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经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3时许,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民警在邵阳市大祥区**小区**栋**单元**房间内抓获被告人李某甲,民警当场从其住处搜缴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药片和红色粉末共计净重60克。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物品的检材取样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称量取样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李某乙、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提取、称重、取样笔录;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毒品净重6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军伟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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