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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85********,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家住云南省镇康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7月13日至8月10日、自2020年9月25日至10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6月29日至7月13日、自2020年9月11日至9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和罗某某、李某乙、陈某某(均另处)在镇康县**乡**村的罗某某家厨房内打麻将时,遇镇康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巡查。经检查,民警从被告人李某甲的右侧裤兜内查获外用白色塑料物内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15.099克。另查明,案发当晚李某甲在罗某某家厨房内吸食上述麻黄素,并将麻黄素分给罗某某、李某乙、陈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毒品外包装物;2.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李某乙、陈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尿液检测报告;6.提取、称量、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诚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云南省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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