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五部刑诉〔2020〕156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79********,汉族,大专文化,暂住张家港市**镇**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利辛县**社区**队**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月26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非法收购象牙动物制品后,在其经营的张家港市**镇**店出售。2019年1月25日,民警在被告人李某甲的店内查获象牙手镯1件,重45.55克;象牙挂牌1件,重31克;合计价值人民币3189元。
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象牙手镯、象牙牌等;
2.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3.证人李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称重笔录等;
6.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付申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其暂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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