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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四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76********,朝鲜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住福建省漳平市工业园**号楼**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未经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叶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一只穿山甲冻体等野生动物制品,并在叶某某与李某某合股经营的漳平“**楼”饭店加工,用于李某甲宴请他人食用,吃完后,李某甲付给叶某某人民币20000元。经福建省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穿山甲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第12号公告穿山甲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40000元。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到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治安股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交易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穿山甲冻体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记超     

检察官助理:李晓都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漳平市工业园**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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