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9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89********,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无,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道**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李某乙(另案处理)非法收购鹦鹉11只。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昆明市五华区**街道**村**村**号的住处被民警抓获,并从其住处查获其收购的鹦鹉11只。经鉴定:上述查获的11只鹦鹉为太平洋鹦鹉,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保护物种鹦鹉等物证;2.微信转账记录照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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