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生态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乡**村**号,现住屏南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5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农历8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屏南县岭下乡上楼村“鼎子岗”山场布设禁用的铁制猎夹,先后捕猎到野猪3只、野兔1只(种类不明)、野鸡1只(种类不明),并将上述野生动物食用。根据屏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的规定,2017年8月25日至2027年8月25年为禁猎期,此期间屏南县全境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2020年2月24日,屏南县公安局民警在李某甲位于屏南县**乡**村**号厝内查获铁制猎夹19个及12件疑似野猪肉块。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12件疑似野猪肉块属于偶蹄目猪科野猪残块,至少来自于1只野猪,野猪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三有”保护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野猪价值500元/只。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古峰森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扣押笔录、屏南县人民政府屏政综[2017]185号《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闽林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复函。
5、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现住屏南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5959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1份、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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