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镇。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将事先做好的九个猎套分别放置在青顶子屯张志广水库西山下和青顶子东沟,共非法猎捕狍子3只并全部售出,非法获利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立君
(院印)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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