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公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居住地双辽市**街**村**队,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李某甲在其位于吉林省双辽市辽北街**村二队的院内利用粘网非法狩猎野生鸟类,于2020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甲尚未捕捉到野生鸟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李某甲非法狩猎现场照片;2.书证:扣押清单、案件来源、发案、破案、到案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公民户籍信息;3.证人皮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彪
检察官助理:石磊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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