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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狩猎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宁强县**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为了出售牟利,在其房后山坡上,使用自制网套、电子诱鸟器等工具猎捕画眉鸟,2019年12月23日宁强县公安局民警在李某甲家中查获疑似画眉鸟活体13只、死体1只,追回出售的疑似画眉鸟活体3只,移交宁强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放生。

2、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与**镇**村**组村民王某某(另案处理)在该村四组水库边的青冈林里用自制网套猎捕画眉一只,后被王兴瑞卖给他人。

经鉴定,上述18只疑似画眉鸟均为画眉,系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现场测量,李某甲猎捕画眉的区域系陕西省林业厅规定的禁猎区。被告人李某甲主动退赔非法获利2336元,上缴生态修复补偿金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单独或伙同他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主动退赔非法获利,并上缴生态修复补偿金,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宗华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宁强县**镇**村**组**号。

2.案卷2册,证据材料23页。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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