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泉岭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刑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211960********,汉族,无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县。2019年9月2日因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被萝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4月8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因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在名山农场三队松树林内捡柴火时发现动物脚印,于是产生猎套野生动物吃肉的想法,遂在绥萝公路南侧名山农场三队松树林内,放置用铁丝自制的猎套一个,约两三天后李某甲返回放置猎套的位置,发现猎捕到一只已死亡的动物,后李某甲把该动物带回家中,悬挂在自家仓房旁。经鉴定,该野生动物死体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食肉目食肉目(CARNIVORA)犬科(Canidae)赤狐(Vulper vulpes)。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3月11日被萝北县森林公安局在名山农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到案经过等;
2. 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捕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泉岭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4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在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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