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8********,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景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在禁猎期间违反狩猎法规,使用扣子、电子诱捕器等禁用的工具、方法捕获3只鹧鸪鸟、1只野鸡,1只画眉鸟。经鉴定:其中1只鹧鸪鸟、1只画眉鸟分别为中华鹧鸪、黑领噪鹛,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每只价值1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叶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艳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十份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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