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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68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现住址重庆市奉节县**街道**栋**单元**。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将2副由捕兽夹、钢丝绳、报警器组成的猎捕工具安放于奉节县安坪镇望江村小地名老关嘴的山坡处待捕,约两天后的傍晚,李某甲手机收到报警信息后前往将猎获物一只野猪打死后背回家中,同余某甲、余某乙共同将野猪除毛放血分解,各自分得野猪肉若干。

2019年11月18日14时许,李某甲再次前往上述地点以相同方式安放猎捕装置待捕,11月20日傍晚将路过村民李某乙致伤后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

经奉节县林业局认定,李某甲使用的由捕兽夹、钢丝绳、报警器组成的猎捕工具为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属于禁用的狩猎工具的吊杠类工具。

2019年11月20日,李某甲在安坪镇望江村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21日,奉节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涉案工具及猎获物。

2020年4月15日,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李某甲捕获的野猪为偶蹄目猪科猪属野猪,野猪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 证人余某甲、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   礼

      检察官助理:李秋作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奉节县**街道**栋**单元**(联系电话:13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共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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