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1975********,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户籍地福建省明溪县**镇**路** 号**幢**室,住福建省明溪县**镇**路** 号**幢**室。曾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疫情无法羁押,同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明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发现明溪县长途汽车站站前马路上有1只白色“山鸡”。尔后,被告人李某甲将白色“山鸡”赶到车站对面的“**”店内徒手捕获,并带回家宰杀,羽毛和内脏丢弃。宰杀好后,交由其母亲叶某某烹煮。当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与其父亲李某乙、母亲叶某某、哥哥李某丙一同在家食用,剩余的1碗“山鸡”肉待晚餐食用。当日17时左右,明溪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李某甲家中查获上述“山鸡”肉1碗、遗留的羽毛3根(白色羽毛2根,黑色羽毛1根)。经鉴定:上述白色“山鸡”是白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明溪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4月28日,明溪县公安局扣押羽毛3根、“山鸡”肉1碗、菜刀1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羽毛3根照片、煮熟的山鸡肉1碗照片、菜刀1把照片;2.书证: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李某丁、叶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野生动物产(制)品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甲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1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万庆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九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