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9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住四川省江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9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住四川省江安县**镇**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和妻子陈某某驾驶川宜渔82092号渔船在江安县怡乐镇新民村陡坎子长江水域下网捕鱼,2019年10月31日早晨,李某甲、陈某某驾驶该渔船去陡坎子河段收网,李某甲将捕获到的两条鲤鱼和四条鲟鱼存放在渔船船舱里。
当日上午,被告人熊某某为招待朋友微信联系李某甲购买长江河鱼,后熊某某驾车到江安县怡乐镇新民村金钩子码头长江边,熊某某在李某甲渔船处以鲤鱼每斤20元,鲟鱼每斤70元,共204元的价格向李某甲购买其捕获的两条鲤鱼和四条鲟鱼。熊某某拿到鱼后,电话联系江安镇“九湘河鲜”餐馆工作人员,要求帮忙加工烹饪,“九湘河鲜”餐馆工作人员告知熊某某不敢加工“中华鲟”。熊某某随即联系江安县党校食堂李某乙后,将该六条鱼带到江安县党校食堂加工烹饪,熊某某和朋友共同食用。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捕获的四条鲟鱼中,三条系达氏鲟,其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国家1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柳燕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熊某某均羁押在江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